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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板我做主——对《计篇》中一句话的理解
2012-5-28 来源: 作者:刘金海


我 是 老 板 我 做 主
——对《计篇》中一句话的理解
刘金海
 
    【摘要】对“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一句话的解读,存有“我视情决定别人去留”和“我视情决定自己去留”两种观点,并由此派生了一些折中、妥协的观点。笔者从《孙子兵法》整体风格、史载孙武言行、著述时间过程三个方面入手分析,认为此处应是“我视情决定别人去留”。

    《孙子兵法》虽然仅有了了6000余字,思想内涵却博大精深。语言简洁、精炼而又智慧深邃、宏大,给人们学习、研究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因此对一些内容的解读和翻译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屡见不鲜。《计篇》中一句“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就是很典型的一例。目前,笔者能见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解读:
    一、截然不同的两种基本观点
    观点一:“我为主导,我做决定”。即我是老板,由我来视情决定别人的去留。例如:
    1、扈光珉的《武圣孙子》翻译为:“带兵作战的将领如果相信、听从我所说的条件和判断,用兵作战就一定能够取得胜利,那么就留作将帅;如果不相信和不听从我的判断,用兵作战就一定会失败,就挥之不用。”
    2、陈昆福、吕强、陈亮所著《孙子兵法与现代商战论》翻译为:“将领听从我的计策,任用他必胜,我就留下他;将领不听从我的计策,任用他必败,我就辞退他。”文武编著的《孙子兵法活学活用》的翻译与此翻译完全相同
    3、吴如嵩所著《孙子兵法新说》翻译为:“将军听从我的计谋,用他打仗必定胜利,我就留用他;将军不听从我的计谋,用他打仗必定失败,我就撤换他。”
    4、姚有志、阎启英主编的《中华三经》翻译为:“将军听从我的计谋,打仗必定胜利,我就留用他;将军不听从我的计谋,用他打仗必定失败,我就撤换他。”
    观点二:“我为从属,但也有主动权”。即我来求职,要看别人态度如何,决定我的去留。例如:
    1、张秀香、赵英秀主编的《孙武•乐安•广饶》翻译为:“如果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兵作战一定胜利,我就留下;如果不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兵作战一定失败,我就离去。”
    2、儿童启蒙文库《孙子兵法》翻译为:“若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兵打仗就一定胜利,我就留下。假如不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兵打仗就必败无疑,我就离去。”
    3、国学书院系列《图说天下•孙子兵法》翻译为:“如果国君听从我的计谋,作战一定胜利,我就留下;如果不听从我的计谋,作战一定失败,我就离去。”
    4、张德勤、石宝江所著《细品<孙子>》翻译为:“如果听从我的谋划,作战就会赢得胜利,那么我就留下来辅佐君王统兵作战;如果不听从我的谋划,作战必将招致失败,那么我就离开君王您另寻出路。”
    二、派生的调和、兼顾观点
    派生一:充分注意到了上述两种观点,并从“将”字的词性入手作了分析、比较,分析的思路、观点虽然有些不同,但最后认同的是“观点二”,同时也默认“观点一”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
    1、黄朴民、孙建民、高润浩编著的《孙子兵法解读》注释为:“将,助动词,读作jiàng,表示假设,意为假如、倘若。《左传•昭公二十七年》:‘令尹将必来辱,为惠已甚。’一说,将在这里当作名词解释,即将(jiàng)领。两说相较,应以前说为善。……”译文中翻译为:“若能听从我的计谋。指挥作战一定会取胜,我就留下;如果不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兵打仗必败无疑,我就告辞离去。”
    2、黄朴民、高润浩所撰《孙子兵法详解》注释为:“将,助动词,读作“江”(jiāng),表示假设,意为假如、如果。……如此,则本句意为:如果能听从、采纳我的计谋。十家注多作此解。又一说,‘将’在这里当作名词解,读作“匠”(jiàng),即将领。两说相较,当以前说为善。”
    3、刘春志、刘思起所著《<孙子兵法>教本》注释为:“一读将(jiàng),指将领,意为将领听从我的计谋。另读将(jiāng),作助动词使用,意为如果听从我的计谋。此处为激国君采纳正确决策语,拟以后说为是。”译文中翻译为:“因此,如果国君能采纳我的决策,这样出兵作战就一定能胜利,我就留任听命;如果国君不能采纳我的决策,盲目出兵作战就一定必败无疑,我就弃官而去。”
    4、魏占武所著《孙子势哲学》注释为:“将,学术界有两种解释,一说认为将是助词(读为jiāng),表示假设,即如果、假如之意;另一说认为将是名词(读为jiàng),即将帅。笔者认为第二种说法更好些,因为:第一,孙子在撰写此兵法时,并非是将帅,而是在向有决策权的将帅或君主推荐自己的主张,把将作为名词体现了孙子与将帅的关系;第二,从语法方面看,将作为名词,作为主语。”译文中翻译为:“如果将帅(君主)能够听从我的计谋,用兵作战一定能胜利,我就留在这里任职;如果将帅(君主)不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兵作战就必定失败,我就离去。”
    派生二:尊重上述两种观点,承认其均有合理性,采用了两说并存、并用的处理方式。例如:
孙远方主编的《孙子兵法概论》注解为:“一说,“将”作为“听”的助动词,读作“江”(jiāng),表示假设,意为假如、如果。这样本句意为:如果能听从、采纳我的计谋。又一说,“将”在这里当做名词解,读作“匠”(jiàng),即将领。这样本句意为:将领们能听从我的计谋。”该书的译文是这样的:“如果能听从我的计谋,用它指挥作战一定胜利,我就留下;如果不听从我的计谋,用兵打仗一定失败,我就离去(也可理解为:如果将帅听从我的计谋,按照计划行动,作战就会取得胜利,我就让他继续作为将帅,领兵作战;如果将帅不听从我的计谋,不按照计划行动,作战就会失败,就不让他再担任将帅)。”
    派生三:注意到了上述两种观点,并进行了一些揣度、分析,倾向于认同“观点一”;默认“观点二”有一定合理性,但似乎又有质疑;同时又拓展思路,推测出了一种新的见解。例如:
李零所著《兵以诈立》是这样进行分析的:“一种解释是,这段话是孙子对吴王讲的话,他说,如果你肯接受我的计,我就留下来;不肯接受我的计,我就走人。‘将’是虚词,表示假想中可能发生的事情。如果是这样,就是要挟的口吻。一种解释是,这段话是国君对将帅或主将对裨将说的话,就是说,如果将帅或裨将肯执行我的计,我就留用他;不肯执行我的计,我就撤掉他,‘将’可以是实词,指将帅或裨将。”作者还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此外,还有一种可能,是说敌人是否中计,中就留下来,与敌周旋;不中,就赶紧撤离。”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作者鲜明地表示自己的观点:“中间一种,可能较大。”
    三、笔者的观点及理由
    笔者认为:①“观点二”在解读时超出了《孙子兵法》本身的内容,因而结论存在偏颇;②因“派生一”、“派生二”都偏向了偏颇的“观点二”,笔者不认同此两种观点;③“派生三”进行了一些拓展性推测、判断和分析,笔者较为欣赏;④笔者坚定地认为“观点一”最为科学、合理,最接近《孙子兵法》的本意。主要理由如下:
    (一)“观点一”这种解读方法符合《孙子兵法》通篇整体风格。
    首先是文本的语法风格。此处的“将”字是名词、做主语,符合整个《孙子兵法》的语法风格。“将”在《孙子兵法》中出现过50余次,包括前面带“故”、“夫”等虚词以及“良将”、“上将”、“贤将”、“将军”等与其他词组合的情况,出现在句首、也就是应该是主语所处位置的共26次,其中除《九地篇》中的一处“将军”之“将”意为“统帅、统领”的意思外,其他的地方均是作为名词、作为主语使用的。单独挑出《计篇》中此处的两个“将”字,认为它是虚词、是助动词,这不是站在《孙子兵法》通篇、全局的高度去认识问题、判断是非,而有断章取义之嫌。
    其次是《孙子兵法》流露出的精神、气魄。《孙子兵法》乃“帝王之书”,通篇散发出一种驾驭全局的“霸”气。“观点一”的解读结果与这种“霸”气是一脉相承的。而如果按照“观点二”的解读去推测,孙武就失去了“大家”的风范,没有了“霸”气,给人们一种祈求哀怜、希望寄人篱下的感觉,看上去像是个投机分子。
    (二)只有像“观点一”这样解读,才能证明孙武的言行是一致的。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所载“吴宫教战”的故事早已家喻户晓。演练伊始,“鼓之右,妇人大笑”,三令五申后“鼓之左,妇人复大笑”,此时孙武欲“斩左右队长”,而阖闾却传令阻止,但孙武以“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的态度斩立决,“用其次为队长”,再鼓之时,妇人“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此时此地,孙武并未因阖闾没“听”自己的、并且还出面阻挠自己决策实施而终止演练,更没有因此离阖闾而去,而是在此后辅佐他成就了一番事业。起初的左右两队队长不听自己的号令,没达到演练目的,印证了“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的观点。关键时刻,虽然遇到了来自阖闾的阻止,孙武并没有放弃演练,更没有自己离“不听吾计”的两名队长及所率队伍而去,而是对不听者果断地采取了“去之”的措施。重新任命的队长听从指挥后,演练终于达到了预期目的。
    “信”,是《孙子兵法》所说的为将五德之一。教育别人“信”,自身必须首先“信”。孙武不可能在著作中说的是一套,实际做的是另一套,所以“吴宫教战”中孙武的“行”,应该与《孙子兵法》中自己的“言”是一致的。在这里,孙武既没有因为上级——阖闾阻挠(即“不听”)而自己离去,也没有因下级——两名队长“不听”而自己离去。“吴宫教战”就是“观点一”最精彩的现场版,是“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一句最经典、最完美的场景再现,孙武的高大形象也就跃然纸上。而如果按“观点二”的理解、翻译思路去对照,孙武就成了言行不一、自欺欺人的“两面派”了,但孙武在人们心目中不应该是这样的。
    (三)《孙子兵法》应是作者的独立著述,不应凭空想象出来一个能左右作者前途命运的主宰。
赵金炎所撰《<孙子兵法>是齐文化的结晶》一文认为:《孙子兵法》是在作者奔吴之前完成的,是“明之吴越,言之于齐”,即在齐国著述而成,奔吴献给吴王后公开面世的。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兵法残简内容证实了这一点;李世俊、杨先举、覃家瑞、任继愈、孙开泰、田昌五、逄振镐、李学勤、于敬民、刘春志、刘思起、李零、王德敏、王子今、田旭东、李金海等学者、专家的著述里,也都主张或认同这一观点。既然是自己无拘无束的独立创作,就应该有自己的个性风格,就不应存有激将、推荐等主观目的和等级、尊卑、礼制等客观条框的限制。《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的记载印证了此观点:孙子“以兵法见于吴王阖闾。阖闾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焉,……’”请注意,这里阖闾是“观”之,而不是听之、问之、请教之;阖闾的行为对象是孙子所著的《兵法》,而不是孙武本人。可以想象:《兵法》是阖闾自己看的,是他自己的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他和孙子之间相互问答、或者一讲一听、或者相互切磋等形式的互动行为。同时,《孙子兵法》是个人的学术著作,不是活动实录、奏章、纪要、问答、纪实等类的文体,没必要修饰、雕琢,“宜理”而不“宜雅”,“尚实”而不“欲丽”。其间不应该存在什么“激国君采纳正确决策”、“在向有决策权的将帅或君主推荐自己的主张”等主观意识在里面。在前面的引文里还可以看出,李零先生也质疑这种“要挟口吻”。笔者之所以不认同“观点二”,就是持论者凭空在作者背后想象出了一个并不存在的、却似乎能左右作者命运的主导者,因此导致了误读和曲解。
    即将收笔之时,笔者却又想“画蛇添足”——在郭化若、李零、黄朴民、杨丙安、陈彭等专家、学者的著述里,都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地提出:当年孙武呈献给阖闾的《兵法》,与今天所见到的《孙子兵法》不是一回事。今天见到的《孙子兵法》基于孙武的思想,但成书有一个过程,是在后人不断增益添附基础上形成的,是集体智慧,不是一人一时之作。果真如此的话,在解读和翻译时就更没有必要妄加想象,在原著之外添加上作者用以激将国君、推荐主张等额外情节的必要了。

 
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96页,书号ISBN7-80626-633-X/G•318。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2008年1月第2次印刷,第197页,书号ISBN978-7-213-03469-5。
中国物资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3页,书号ISBN978-7-5047-2893-7/E•0007。
解放军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第224页,书号ISBN978-7-5065-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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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34页,书号ISBN7-5636-1449-4。
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18-19页,书号ISBN7-5312-1463-6/I•351。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第1版2008年3月第2次印刷,第7页,书号ISBN978-7-80720-807-5。
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第12页,统一书号580237•279,军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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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社2005年5月第1版2006年3月北京第2次印刷,第6页,书号ISBN7-80665-579-4/G•430。
国防大学出版社1995年7月第2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92、95页,书号ISBN7-5626-0552-1/E•29。
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65、68页,书号ISBN978-7-80626-472-0。
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58、60页,书号ISBN978-7-5626-1610-8。
中华书局2006年8月北京第1版,2006年11月北京第3次印刷,第64页,书号ISBN7-101-05134-0/B•428。
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编《孙子兵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第166-170页,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11月北京第1版,2010年12月第1次印刷,书号ISBN978-7-80237-390-7。
陆允昌《孙武研究新探》第18-20页、第225页,白山出版社2004年11月第2版第1次印刷,书号ISBN7-80566-969-4/E•116 。
曹丕《典论•论文》中有“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之说。
《苏州穹窿山孙武隐居地问题的是与非》第188-189页、第212-213页,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8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ISBN978-7-5034-1425-1。
 
作者:刘金海,《广饶大众》报社社长、广饶县文联副主席,系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理事、山东孙子研究会理事、广饶孙子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通联:山东省广饶县迎宾路247号《广饶大众》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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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46-6456926   13854653626  Email:138546536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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