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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孙子兵法》作战原则对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适用性
2012/7/9 来源: 作者:石宝江 杨建新


    《孙子兵法》以其辩证的思维方式、厚重的理论体系,对当今社会诸多领域作用深远。毋庸置疑,《孙子兵法》本身是战争实践研究智慧的结晶,故其军事思想,特别是作战理论和原则,对当今的军事行动依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和现实指导意义。研究和借鉴《孙子兵法》,扬弃式地继承孙子军事思想,科学地运用其作战原则,对于提高现代条件下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一、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对《孙子兵法》作战原则的现实借鉴
    武警部队在遂行任务中,各级指挥员积极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将经典思想与客观现实有机结合,实时把握动态状况,突破既有思维定势,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丰富军事指挥实践,拓展古代兵法的应用范畴。《孙子兵法》的许多作战原则在武警部队遂行反恐处突的军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而有效的运用。
    一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原则的运用。大凡军事行动都必须服从“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的目的指向性。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为最高准则,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行为动力。“不战而屈人之兵”能够大幅提升军事行为的效率,但其也要求拥有强大的军事能力为前提。而强大的军事能力在日常就具体地表现为武警部队平时的严格训练,练就过硬的军事本领,成为执勤强兵、处突精兵和反恐尖兵;要通过严肃军纪、文明执勤、依法执勤,树立武警部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军事能力是战斗力,外在形象在特定的情境中也是战斗力。通常情况下,“不战而屈人之兵”就是武警部队真实的实力与潜在的能力相互结合,对军事对象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武警部队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应深谋远虑,积极谋划最佳解决问题途径,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警人→以力角人→以威慑人→以智胜人,力求从根本上消融闹事主体的歪曲思想,屈服肇事群体的非法意志,使其回归理性的渠道,并最终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来实现预期目标。赢得军事对抗的非暴力解决,是实现“不战而胜”所必需的力量大前提。
    二是“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原则的运用。《孙子兵法》把情报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决定战争胜负的战略高度。武警部队肩负的任务目标是对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解决。这两类事件成因复杂,它们不仅是经济、民族等常见性问题,而且还常常夹杂着敏感的时事政治问题,容易引起国内区域性的联动互动,更容易引发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乃至于信息流或资金流的注入。所以,一旦处置失当,就有可能授人以柄,给武警部队乃至于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武警部队近年来十分重视情报搜集、分析和研判,通过更新装备、完善机制,拓宽渠道、丰富手段,多途互证、逻辑推演,信息预置、科学决策等,与“知彼”密切相关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综合典型战例可以发现,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经常面临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战场”态势,处置时效性强,信息真假难辨,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难以获得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的情报信息。于是,武警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充分借鉴《孙子兵法》之“诡道12法”、“五间并起计”、“相敌32术”等朴素的信息搜集以及研判手段,对杂芜错综的动态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情报加工,从中找出普遍联系的、相互佐证的、真实客观的对手的情报信息。这就需要培养我方指战员良好的军事情报观念,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使其得以见微知著地深入思考,鞭辟入里地综合分析,客观科学地创造性决策。构建“知彼知己”的信息优势,是实现“百战不殆”的必要路径。
    三是“致人而不致于人”原则的运用。从根本上看,军事斗争行动就是“力争主动,力避被动”的过程,具体的实现途径则是尽量减少消极性,努力增强积极性。在作战行动中,消极与被动紧密相联,积极与主动须臾不分。实现“致人而不致于人”的目标首先应在精神思想层面进行,即解放思想、启动智慧、创新实践、以实击虚。孙子始终把先发制人、争取先机之利作为争取主动权的法宝,且在《军争篇》中做了详尽阐述。其实,军事主动权的营造不仅仅在于静态力量展示方面的优势,更在于动态力量的运用方面的强大。军事思维的活跃性、实时性、灵动性在“被动递减、主动渐增”的过程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小觑。当前,对敌斗争十分复杂期,且刑事犯罪及各种突发事件高发。担负国内维稳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更加繁重,并不能够在所有的军事行动中都做到倾巢出动、全力出战。军事行动的主动权所生成的作用有时甚至能够实现对对手的“震慑”,而“震慑”则是改变对手意志,或将己方意志施加于对手的有效途径。力争主动,构建“致人而不致于人”的态势就必然地成为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重要作战原则以及行动要旨的核心内容。客观情况要求武警部队必须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随时做好遂行任务的准备,不断提高情报预警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主动打击能力和自身防范能力等,在军事行动时努力做到预案详细周密、指挥职责明晰、兵力使用合理、协同机制健全,科学营造并牢牢把握行为主动权以及行动主导权,确保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安全。
    四是“兵贵胜,不贵久”原则的运用。当军事行动目标确定之后,随着目标实现过程的延长,军事行为的效率则表现为递减状态。并且,如果该过程中不断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那么,军事效率的递减则呈现为指数倍数。孙子提出速战速胜、避免旷日持久的作战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持久境外战争对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消耗,对部队士气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国家政局的消极作用。在孙子看来,旷日持久的征战所产生的附带效应,定会使得军力衰竭、民不聊生、政局动荡。当前条件下,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及反恐怖作战行动,需要在最短时间内平息事态,消除隐患,高效处置。否则,就易于给敌对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给人民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如武警部队成功处置“3·14”和“7·5”两起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实践表明,军事决策要果断决绝,兵力运用应重兵压境,作战行动需席卷残云。在睿智决策、必胜信心、坚定主张、果敢行动的共同作用下,任何敌对势力都将变得或虚弱无力、不堪一击,或分崩离析、作鸟兽散。一旦任由敌对势力利用狭隘的民族情结,把社会矛盾与政治企图相混淆,且事态不能及时有效遏制,必将重创社会稳定秩序,破坏改革开放大好成果。故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所秉承的速战速决的原则,不仅是战术行动的需求,更是战略思维的考量。
五是“以正合,以奇胜”原则的运用。“奇正相生”原则的实质在于兵力和战法的有机结合,即创造性地运筹兵力与战法,达成“出其不意,攻敌无备”的效果。现代条件下的兵力,可以被认作不仅仅是参加作战行动的兵员数量,而是人员数量、武器装备、阵势布设、力量投送、物资保障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在战法运用时,常规布势是正,反常布势是奇。无论正或者奇,只要能实现迷惑敌之思维、错误敌之判断、失误敌之指挥、紊乱敌之节奏、动荡敌之军心、覆灭敌之士气,都属于“正”“奇”结合的理想状态。孙子认为上好的作战方式源于奇正变化。“奇”与“正”的变化运用,使得思路有条不紊、智谋源源不绝、指挥纵横捭阖、战法无穷无尽。善用奇正者,其克敌制胜之策“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正”与“奇”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包含、相互依存并可相互转化。按刘伯承元帅的解释,“正合”即按照通常的战术原则,以正规的作战方法展开的作战行动,而“奇胜”则是根据战场情况,运用计谋,攻其无备,打敌于措手不及。目前的情况是,武警部队所面对的敌对势力,常常欺骗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诱使或蛊惑他们参与其早有预谋的,且带有明确的政治和社会指向性的行动之中,借助媒体舆论实施所谓的“针对性宣传”,大肆歪曲我部队的正面行动,妄图扩大负面影响、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过程,就是与敌对势力斗智斗勇的过程,就是思维攻伐的过程,就是“奇正相生”的过程。武警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依据敌情变化,灵活运兵,正亦奇,奇亦正,避实击虚,因敌制胜;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借力打力,“斩首”“击节”。奇正相生,正奇互变。任务中的目的是主轴,战法可选择。
    二、《孙子兵法》作战原则于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的客观局限
    《孙子兵法》是战争的结晶,是时代的产物,它所代表和反映的是某一个历史阶段、某一类战争形态、某一种军事思维。所以,该军事思想尽管在通体上还正确地反映着军事运动的普遍规律,但是,由于其诞生、成长、完善的历史性环境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它在历史长河的下游就不可能表现得完美无缺、尽善尽美。也就是说《孙子兵法》的某些作战原则的效率正在发生递减。正如钮先钟先生所言:“即令伟大如孙子,他的思想中也还是不免有若干缺失之存在。”至于运用到武警部队遂行任务之时,其某些局限性就表现得更为真切。
    一是,“重将帅轻士兵”的思想,有悖于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实际需要。《孙子兵法》中只注重将帅的作用,忽视甚至无视普通士兵的作用,提出“愚士卒之耳目,使之无知”的指挥原则,并在指挥实践中要求达成“若驱群羊,驱而往,驱而来,莫知所之”等,这与我军长久以来坚持的士兵至上、官兵平等的治军思想背道而驰。发扬民主是我军内部关系的一个系统工程,是渗透到每名官兵血液的动力源泉。武警部队遂行任务中经常面临排自为战、班自为战、组自为战的情况,需要官兵之间的相互协同、密切配合;遇到紧急情况时更需发扬军事民主,号召全体官兵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攻战斗之急,解攻关之难”。在展开军事行动之前,部队各级指挥人员定会把情况的真实性、任务的严峻性、行动的目的性等告知每名参战官兵,使他们树立起“胸怀全局,责任有我”的意识,动态地认识和处理任务中的每一环节,在遵循上级既定行动指示的同时,以利提高行动效率。在军事行动中如果一味重视指挥员而忽视普通士兵,那么,容易在面对困难和危急之时,官兵之间出现离心离德之情形,容易在反恐处突行动中被对手打楔子、搞分化,从而使得指挥与行动相脱节,大大降低作战行动的效率。
    二是,“不区分战争性质”的思想,不符合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实际需要。有些作战原则甚至与武警部队遂行任务要求相悖谬。虽然《孙子兵法》一直强调要从政治和道德的角度约束战争,但它没有严格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这就容易导致战争目的的模糊化、战争等级的逐高化、战争暴力的无限化。而所有的这些思维以及行为的偏颇,反过来又使得战争的性质和目的更加“雾里看花”。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主要是非战争军事行动而不是战争,是采用非暴力手段或在一定条件下有限运用暴力手段的军事行动。因此,必须准确区分行动的作战性质,把握作战的力度与烈度,使得军事行动为政治目的服务,而不是与此相抵触。对待敌我矛盾的处置与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置,其军事行动的暴烈性在政策制定之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如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闹事事件,所以,教育群众、争取群众、善待群众,努力争取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处置行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不讲政策,只求“诡道”多端或“暴力”倾轧,虽然可能求得一时之胜,但最终会出现政治或社会层面的“费留”现象,即国家管理层面的“失道寡助”——社会失稳、政局动荡等。如此一来,浅近阶段的战术层面的胜利,将会造成长远时期的战略层面的失败。
    三是,“穷寇莫追”的思想,不完全适应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实际需要。《孙子兵法》提出了“围师必阙,穷寇勿迫”的观点,即对于被包围的敌人应当留下缺口、给其生路,不要追击穷途末路的败退之敌;否则,他们会困兽犹斗,向己方作拼死抵抗,造成己方不必要的伤亡。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有时需摒弃“穷寇勿迫”之观点,这是由作战行动的性质、行动的对象等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如果已经定性对方为“寇”,那么,通常便是敌我矛盾状态,双方的政治目标以及态度则表现为强烈的敌对性。因此,在作战行动中需始终树立“穷寇必追”的意识,目标对象应是恐怖分子、暴力犯罪分子、民族分裂分子、闹事核心骨干分子等。对这类人必须坚决实施打击,力求一网打尽,不给其留有一丝喘息之机。如果此时采用“穷寇勿迫”态度,那么,就容易造成放虎归山、养痈遗患的危险局势。这对于当前顺利解决问题以及未来良好局面的形成,都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于是,通常战前宣传动员之时,务必使广大官兵明白,极端分子的政治目标与普通民众所追寻的美好生活完全相敌对,他们已站到人民、国家、民族的对立面。必须在军事行动中对其紧追严打,竭尽全力予以一举歼灭。一旦顽固的敌人得到喘息的机会,定会成为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方面的极大隐患。对内表现为破坏政治团结和社会稳定,对外则表现为内外势力勾结及分裂大好河山。因此,对待“穷寇”,必将歼之。
    三、武警部队需在扬弃之中灵活运用《孙子兵法》作战原则
    武警部队在遂行任务中,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孙子兵法》,既要做到温故知新、古为今用,又要做到与时俱进、活学活用,把《孙子兵法》规律原则与军事任务实践相结合。
    一是,运用《孙子兵法》作战原则必须做到因情而用。孙子十分推崇“兵无常势”。一切军事理论和作战原则都是发展的、动态的,如水般因地而制流,随器而圆方。正如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每次任务的处置方法也不可复制,必会因地点、时间、环境、起因的变化而变化。武警部队指挥员需因事而变,善于出奇,变化战法,争取胜利。如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之时,常规是不能在现场抓人,以免激化矛盾,引发其他事端。但这也不可一概而论。有时候指挥员对事件的成功处置,靠的就是当机立断和英勇果敢,在现场毫不手软地抓捕闹事骨干分子。这里面,哪些事件可强硬处置、哪些人员可现场抓捕、哪些时候可实施动作等大有讲究,不能轻易、简单地凭经验、凭感觉、凭规律,不能用“差不多”、“老传统”下结论,而应当审时度势,综合考虑各种数量对比、事件起因、参与人群、有无后援黑手、目的动机等因素,内紧外松,暗中积蓄力量,精准把握时机,趁对方混乱或采取措施使对方混乱时,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下手必求所得。
    二是,运用《孙子兵法》作战原则必须做到因时而用。《孙子兵法》是研究战争规律的作品,过多注重了战争双方的敌我矛盾,而忽视了解决内部利益纠纷的军事应对之策,因而运用之时需破解其客观存在的实践局限性。有鉴于此,武警部队必须坚持古为今用,做到与时俱进,在遂行任务过程中,必须正确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政治性事件和非政治性事件、内部事件和涉外事件等,因不同情形而采取烈度不同的应对措施,运用数量不同的军事力量,使用暴力不同的应对手段。期间,必须要充分发挥我军政治优势,教育官兵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站稳政治立场,掌握政策界限,坚决执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命令、指示,在成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之时,要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坚决依法遂行任务,可在军事实践中参照或遵循《孙子兵法》作战原则,但其必然的前提是,定要分清战时与平时、对内与对外、对敌与对民的态度以及策略,即按照《人民武装警察法》赋予武警部队的权力,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要求,选择手段、配备装备、活用战法,机动处置,使手段与对象相适应,使兵法原则与现实情形相结合,在控制范围、控制手段、控制力量的条件下圆满完成任务。
   三是,运用《孙子兵法》作战原则必须做到因势而用。在军事对抗双方的对局和博弈过程中,在不同的攻防阶段,对“时”和“势”的正确判断以及科学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讲,“时”从“势”转,“势”随“时”生,即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兵力的众寡以及战法进行重新评估和再次选择。武警部队处置突发性事件之时,“时”和“势”基本上都是变化不定的,且变化的幅度和烈度有时会出乎预料。于是,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必须学会蓄势、夺势、顺势、借势和造势,在实现战略目标稳定性的同时,定要构建战术手段的多元性,通俗地讲,就是目标固定,道路不同。当然,在确保成功的前提下,需尽可能选择手段效率的最优化。为此,武警部队的一线指挥员,需做到冷静分析、权衡利弊、科学面对,在不利条件下看到有利条件,在顺利情况下看到不利因素,排除不利干扰,谋划行动方案,创造有利态势,寻求最佳战机。尤其是遇到是非界限难以分清、强制措施采取时机不易把握、面临形势复杂严峻之际,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军事、法律、宣传等手段,通过政策引导生威、军事威慑造势、法理攻心牵引、舆论宣传夺人等,努力构建出有利于我而不利于敌的政治、军事、舆论态势,牢牢把握部队言论主动权和行动自由权,化消极为积极,变被动为主动。
    四是,运用《孙子兵法》作战原则必须做到因法而用。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执法、护法的坚强力量。在维稳处突的军事实践中,武警部队运用《孙子兵法》作战原则,不仅仅是为了“攻必克,战必胜”,其作战行动必须遵循一个大前提,即必须体现国家意志,遵循孙子提出的“道”之原则,即在遂行任务时要高举“维护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三面旗帜。在对待普通民众的胁从行为时,需以道义为先;而针对敌对分子的违法犯罪性质时,则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处置。作战原则运用当中的“一文一武”的差异性,恰到好处地体现出处置行动的合法性、正义性。如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性措施”三原则,立足当地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立足非军事手段解决问题,立足最大程度减少损失解决问题;在打击恐怖分子时,必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只要敌对分子公然违法犯罪,武警部队都应依法实时制裁,绝不给敌对分子以喘息之机。
    《孙子兵法》博大精深,其原则要旨在武警部队的军事实践中不断得到深钻细研,且运用领域持续拓展,涉及战略思维、方针制定、策略谋划、布局造势、战术行动等。再远虑的古人也难以思谋两千多年之后的社会情势,再伟大的作品也不能囊括数个世纪的思想发展。所以,辩证地看待它、科学地继承它、扬弃地发展它,必将成为创造性地运用《孙子兵法》于武警部队军事实践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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