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为兵者所首读,然谈判者也不可不读。从战争到商场之竞争无不渗透计谋。如果说在商务活动中企业竞争是和平时期的战争,那末谈判是战争中的关键一仗。谈判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获取行为;其次谈判要满足双方的需要,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这在形式上看是一种公平买卖,而实质上双方都是以获取为前提,只不过是通过非暴力手段能使对方接受的行为。
很明显,谈判中获取欲望越大,对己方的效益越佳,而谈判的成功率越低。反之,欲望越少,对己方的效益越少,却谈判的成功率越高。那末,怎样才能是自己获取越大,谈判成功率又越高?两者保持一种最佳的比例关系?这当然不能用数学计算,而应该用战争的策略来看待它,尽管它不是战争,却是一种“和平战争”。
既然谈判作为战争看待,那末进行一次谈判就是打一次战役。打仗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孙子兵法》中许多计谋和策略,诸如:“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在此运用:谈判是企业的大事,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是不可以不认真考察研究的);“将者,智、信、仁、勇、严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敌而制胜”等等均与谈判有密切联系,这里仅采摘一、二叶以作下谈。
“孙子曰:昔之善战,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可胜。故曰:胜可知,而不可为。”其大意有三层:一是善于用兵打仗的人首先是创造条件,使自己不被敌人战胜,然后等待和寻求敌人可能被我战胜的时机;二是使自己不被敌人战胜的主动权在于自己,可能战胜敌人,在于敌人有可乘之隙;三是讲明了如何才是胜利的观点,指出善于用兵打仗的人,能使自己不被战胜,而不能使敌人必定为我战胜。不被战胜,就不是一个失败者。
依据这一思想,谈判首要应考虑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如谈判内容、谈判者,谈判时间、地点、场所等是否对己有利。其次谈判中要沉着冷静,既把握住自己的一面,又看准对方的行为趋势,做到每一言行不被对方所钻空。这就把握了不被对方战胜的主动权,奠定了对自己有利使谈判成功的基础;反之要紧紧盯住对方每一言行的可乘之机,这是谈判走向成功的捷径之路。改革开放初期,有一家销售公司,为购进一品牌白酒去厂方洽谈业务,当业务员作概述时,不慎道出了“这牌子在我地区比较走俏”的信息,结果被对方以可乘之机。对方看到走俏就要价居高不下,最后业务员对价格与销售数量进行综合权衡,认为还是有利可图,就接受对方要价谈成了业务。对此,虽然谈判成功,却是让对方占了便宜。
第三,尽管现代谈判是赢赢模式,但是也存在胜败之分。其类型有三种:一是获取的利益大于对方获取的利益,这是胜者;二是虽然少于对方获取的利益,但事后对己孕育着潜在利益,这属于不被战胜者;三是既少于对方获取的利益,又无潜在利益则属于失败者。这里所述“获取的利益”是指谈判成功的自感满意程度。谈判,真正要获取的利益并不仅仅是一种满意程度的胜利,而是事后对我方有利可图的多少。当然谈判中既获得胜利,又事后获利理想,这是谈判所追求的。不然无利可图的谈判胜利又有什么意义?然而谈判获胜,事后图利的概率一般较高,因为谈判本身包含图利(包括物质和精神)目的。根据上述胜败观点,谈判应立足不被对方战胜为前提。
那末,怎样在立足不被战胜的基础上,又获得胜利?即事后对己有利,又使谈判成功的自感满意程度大于对方?孙子曰:“乱而取之”、“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也;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也。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故善动敌者,形之,敌必从之;予之,敌必取之。以利动之,以卒待之。”
在战争中使敌方军心混乱,指挥无章,无的方矢,以达到乱而取之目的是一种获胜策略。而在谈判中使对方思维紊乱,或者有意造成整个谈判局面杂乱,也能达到取之目的,然而关键的是在纷纷纭纭的状态中,必须保持自己不乱。在浑沌不清的谈判桌上必须使自己保
持清醒头脑,对对方应付自如,使其无隙可乘,反之以乘其隙。那末怎样才能乱起来呢?孙子运用了唯物辩证法原理,指出“乱”可以由“治”产生,进而指出“治与乱”是组织指挥问题。所以这就要求谈判者或者主谈在“治”上做文章,驾驭欲乱先治之局面。
谈判中的“治”是指合乎逻辑或合乎传统风俗,出其不意地能迫使对方接受地言行。当对方接受这种言行,就促进了其思维顺着我方既定的方向进行,而误入我方陷阱,其实质已被“牵着走”只是难以发觉罢了。
在谈判进展顺利时候,还应注意辨证的变化。谈判者不要因实力强大,不把握度的分寸而勇往直前,结果物极必反。对此孙子说,“怯”可以由“勇”产生,“弱”可以由“强”产生。
作战,孙子非常重视“势”,他说“勇怯,势也”。“势”指的是充分发挥将帅的指导能力,以自己的军事实力作基础,造成一种猛不可挡、压倒敌人的有力态势。它看不见,摸不着,可是它客观存在,人意会得到。谈判中也存在这种势,虽然双方是平等的,但屈于势的压力往往会作出不必要的让步或者过早让步。
如何造势?孙子强调一要形之;二要予之;三要以利动之。就是说要用假象迷惑对方,给对方一定的利益,以小利引诱调动对方。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势”。这种说法似乎夸大其词与“吹牛”相似,其实一个高明的谈判者就是在“吹牛欺骗”,以小利引诱对方的时候,不被对方所发觉。由此吹牛不成为吹牛,欺骗不成为欺骗,引诱不成为引诱,你会感到一切都是真的,因而产生了对高明谈判者的钦佩、依附之情,这时,实质上你已经被“势”所压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