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假冒专利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现行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为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处理假冒专利行为有法可依,应对此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该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从实际情况看,人民法院作出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包括责令他人停止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裁定,需要比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更为慎重,对此难以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规定作出修改,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